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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重庆单一债权人和数人债权人:债权人的种类 | 
		   
		  
			| 来源:重庆收账公司  添加时间:2018-11-30 浏览次数:31806 次 | 
		   
		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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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由于债的划分角度不同,债的种类也就不同,由此就产生了不同种类的债权人。  (一) 单一债权人和数人债权人  这是根据债权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来划分的。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都是一个人,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单一债权人,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单一债务人。实际生活中的单一债权人或单一债务人也较为常见。如双方的购销合同、借贷合同等,它们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都是一个人。但在许多情况下,也存在着数人债权人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,享有权利的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,或者双方都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,称为数人债权人或数人债务人。比如:合伙人共同借贷、产品责任中的共同责任等,由于数人债权人各自在债权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,各自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同。 特定物债权人和种类物债权人  这是根据客体即标的物的属性不同而区分的.凡标的物具有特定化性质的叫特定物之债,享受这一特定物权利的叫作特定物债权人,相反对特定物应负有义务的称为特定物债务人。如:甲某请乙某代为保管一幅名画,但在保管过程中,乙家被盗.名画下落不明。  这样就形成了对这一特定物—名画的债权、债务关系,显然甲某是特定物的债权人,而乙某则成了特定物的债务人.这时如甲某想要乙某返还原画,显然已不可能,而只能按价由乙某赔偿损失。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则叫种类物之债,享有这一种类物权利的叫种类物债权人.如:某甲借给某乙50公斤某种牌号的油漆,这种借贷就形成了债权、债务关系。某甲显然是这50公斤油漆的债权人,  只要债权人某甲需要.债务人某乙就应归还50公斤这种牌号的油漆,而不能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。因50公斤某种牌号的油漆与另外50公斤该牌号的油漆没有什么质量差别,某甲就属于油漆这一种类物的债权人。
	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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